关于2021及2022年度公费医疗发票报销的通知

发布者:离退休处发布时间:2022-12-12浏览次数:806

各单位:

为做好教职工公费医疗与参加职工医保后补充医疗报销衔接工作,特提醒注意以下事项:

1.请在编教工及其他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在12月30日之前将2021年度仍没有报销的医疗费发票送至西康路校区校医院302,过期不予报销。

2. 2023年1月1日开始享受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医保定点医院就医请务必使用医保卡结算。2022年度12月31日前就诊产生的医疗发票请在2023年3月31日之前送至西康路校区校医院302,过期将不再予以报销。

3.2022年12月31日之前住院(含异地就医)的教职工(含退休)及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未成年子女,请在12月31日当天结算所有医疗费用,12月31日之前的费用按原公费医疗政策报销,2023年1月1日起以医保身份入院,住院医疗费用按南京市医保政策使用医保卡结算。

4.再次提醒未成年子女参加南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时限为12月25日。参保缴费流程见11月24日后勤处所发通知。

5.请进入校医院的教工佩戴好口罩。

本条通知请各单位务必通知相关人员。

后勤处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