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在宁省级机关租金补贴和逐月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苏事管【2015】24号)、《关于参照执行苏事管【2015】24号文件精神的通知》(宁建保字【2015】685号)以及学校校务会【2016】2号会议纪要精神,拟对我校老职工提租补贴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老职工提租补贴发放比例由2.5%调整为10%,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比例由18%调整为20%,基数不变。
二、执行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操作办法:新标准等于以现行标准除以现行比例,乘以调整后的比例(老职工提租补贴见分进元,新职工住房补贴四舍五入)。调整后的新标准将于2016年2月上册兑现;老职工提租补贴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补发额将于2016年1月下旬打入工资卡;新职工住房补贴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补缴额将一次性缴存至个人住房补贴账户。
人 事 处
201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