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

发布者:离退休处发布时间:2015-12-29浏览次数:1683

 

 

 

河海大学文件

                                                                   

河海校政201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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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海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医疗经费管理规定,遵循公费医疗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基本原则,在国家给予部分拨款的基础上,自筹经费、自主合理,保障学校教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使用有限的医疗经费,努力减少浪费,同时使个人的经济负担逐步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相适应。根据江苏省《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指导意见》(苏价医〔2015234号)和南京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意见》(宁委办〔201522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河海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河海校政〔201158号)进行了修订,经校务工作会议审定,并由20151214河海大学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六次执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611日起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

 

 

河海大学        

                      2015年12月25

  

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2月25印发

录入:吴君明                                     校对:毛颖颖

 

附件

 

河海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修订)

 

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医疗经费管理规定,遵循公费医疗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基本原则,在国家给予部分拨款的基础上,自筹经费、自主合理,保障学校教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使用有限的医疗经费,努力减少浪费,同时使个人的经济负担逐步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相适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费个人帐户管理

1.凡我校事业编制人员、离退休人员、儿童统筹人员均设立个人医疗费用收支账户(校园一卡通),用于个人医疗经费结算。

2.按年龄档次每年拨给在校的事业编制人员及退休人员医疗费(按月下拨)。(详见下表,单位:元)

年龄

医疗费标准

年龄

医疗费标准

年龄

医疗费标准

30岁以下

80

3140

120

4150

180

51~退休

280

退休以后

500

 

 

3.职工离校、死亡等,需到校医院办理注销手续。

4.院士、离休人员、儿童统筹人员、特殊人员等不划拨个人医疗费,凭校园卡就诊、报销。

5.无校园卡人员医疗费用按自费处理。

二、就诊管理

6.凡公费医疗关系在学校的人员一律凭贴有本人照片、加盖校医院公章的有效病历和校园卡,在校医院挂号就诊;未带有效病历和校园卡者按自费处理。

7.个人所有医疗证件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有发现,除追回医疗费外,将在双方当事人档案中记载医疗诚信不良记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遗失医疗证件者,须及时到校医院挂失,补办的新卡须凭本人身份证件激活账户。

8.校内就诊取药,每张处方最高限额100元,离休人员最高限额150元;不得使用多处方超规定取药,以保证用药安全。急诊时间,由值班医生先收取一定的押金,开具押金收条,待上班后再行办理划卡记帐手续(自费病人领取发票)。

9、需转院医治的慢性病病人,由校医院医生转诊前往定点医院就诊,急诊病人可免办转诊手续。校外就诊取药,每天最高限额400元,离休人员每天最高限额600元。

10.定点医院为:省人民医院、鼓楼医院、省中医院、市第二医院、市胸科医院、市口腔医院、省口腔医院、市儿童医院、市妇幼保健医院、省肿瘤医院、市脑科医院、中国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市中医院肛肠科、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市江宁医院。

非定点医院:南京地区医保定点的其它公立医疗机构。

11.家住校外的离退休人员,到校医院和定点医院就诊确有困难者,须经个人申请,离退休处确认,校医院同意,可就近选定一家医保定点的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并到校医院登记后生效。

12.退休后去外地定居,须经个人申请,离退休处确认,校医院同意,可在居住地选定一家医保定点的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并到校医院登记后生效。

13.事业编制人员因公出差在外地急诊的费用,返校后凭所在单位出差证明,经审核后按定点医院报销;离宁探亲度假期间急诊费用,经审核后按50%报销。

14.各类人员其他原因去外地就诊,须持有定点医院转院意见,经校医院同意备案,费用按非定点医院报销;手续不全者按自费处理。

15.各类人员在民营医院(急诊除外)、国外、境外就诊医疗费用自理。

16.因急诊到医保定点的民营医院就诊费用,凭急诊诊察费单等凭据按非定点医院予以报销,医疗项目须符合江苏省、南京市医保规定。在民营医院急诊的教职工如需续诊,原则上应于急诊次日转至公立医疗机构就诊。

三、医疗费支付管理

17.个人医疗帐户上学校每年下拨的医疗费先全额支付,用完后按比例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如有结余可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18.江苏省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后,门诊诊察费由个人支付3/次,3/次以上部分公费支付,最高支付9/次;离休人员、享受厅级及以上待遇人员、1990年以前的正高级专技人员最高支付38/次。

19.门诊医疗费自付比例见下表:

         人员分类

项目

全民事业编制人员、

儿童统筹

退休人员

离休人员

     

基本比例

10%

10%

0

一类药品

30%

30%

0

校内门诊检查治疗

10%

5%

0

 

基本比例

20%

20%

0

一类药品

30%

30%

0

药品超限额部分

50%

40%

20%

一类检查、治疗

30%

20%

15%

二类检查、治疗

50%

40%

25%

贵重材料

50%

50%

25%

非定点医院

50%

50%

50%

20.住院医疗费自付比例见下表:

          人员分类

项目

全民事业编制人员、退休人员、儿童统筹人员

离休人员

校医院

10%

0

定点医院

10%

0

非定点医院

50%

备注

床位费:按照三级医院单间三张床的床位费(目前限50/天)予以报销。

②事业编制人员、退休人员、儿童统筹住院超出基本范围的药品、检查、治疗自付比例同门诊。

③离休人员使用一类药品,个人不需自付;检查、治疗、贵重材料自付比例同门诊。

    

说明:

1)药品报销范围:《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3版)全部为基础药物,“一类药品”为超出基础药物但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指南》(2010版)内药品(丙类药品除外),自费药品为超出《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指南》(2010版)及其丙类药品。

贵重材料指单价在500元及以上的医疗材料。

2)一类检查治疗项目:CT、彩超、呼气幽门螺杆菌检查、动态心电图、动态血压、各种内窥镜检查治疗、血管造影、核磁共振等;二类检查治疗项目:核素、ECTPET/CT、体外碎石、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X光刀、g刀、眼科激光,其他各种新技术。

3)白蛋白、球蛋白、干冻血浆等免疫、营养等辅助用药费用自理。

4)器官移植者个人自付30%

5)非定点医院须为医保定点的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院仅限急诊,并须有急诊凭据(详见第15)

6)根据省老干部局、省卫生厅老干部处有关文件精神,1990年以前的正高级专技人员和离休人员可住干部病房,住院床位费为三类医院双人间床位费标准(目前限80/天),享受厅(局)级及以上待遇干部床位费为二类医院单人间标准(目前限120/日)。

7)住院押金原则上自行垫支解决,确有困难者,由所在单位担保,可向学校财务处申请办理借款手续。离休人员需交纳借款数额的10%、其他人员需交纳借款数额的20%作为押金,对住院中途费用不够需继续借款者必须有医院的催款通知书方可继续借款,借款时仍需按上述比例交纳借款押金。如出院后再次住院,必须将前面的帐结清后方可借款,或与财务部门签订还款计划书,否则不得办理借款手续。

8)大额医疗费借款须填写《河海大学教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借款申请表》,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批,单次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超过5万元的需递交事项审批签报。

四、儿童统筹医疗管理

21.凡我校事业编制人员子女,由其父母提出申请,在医院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办理儿童统筹手续。

22.18周岁以下的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医疗费用由父母双方单位共同承担,按南京市统一规定实行男单女双(年度)报销办法。14周岁及其以前免收统筹医疗费,15-18周岁(含18周岁)每月收取统筹医疗费10元,全年共120元。18周岁以上子女,不再参加我校儿童统筹医疗。

23.18周岁以下的(含18岁)非独生子女(未领取独生子女证),每人每月交纳统筹医疗费15元,全年共180元,18周岁以后,不再参加我校儿童统筹医疗。

24.父母一方是我校事业编制职工,另一方为外单位职工的多子女,我校只负担其中固定的一个子女的医疗费。

25.儿童统筹人员就诊及医疗费支付办法按照教职工医疗管理规定执行。

五、实报实销人员、范围

26.离休干部、二等乙级(劳动功能伤残五级)以上,2013年以前因公残废享受基本医疗实报实销待遇。

27.工伤。201311后发生的工伤,经学校人事处劳资科上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认定后,工伤待遇由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

28.职业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根据工伤有关规定的待遇执行。

29.甲类传染病、已确诊的恶性肿瘤(须有经治医院证明、病理报告)的基本治疗、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精神分裂症以及计划生育手术所需的基本医疗费可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实报实销。

六、自费医疗项目

30.卫生部、财政部及省卫生厅、财政厅有关公费医疗管理文件中所规定的不属公费医疗经费报销范围的费用。

1)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急救车费、陪护费、特护费、咨询费、保险费、煎药费、气功费、水电费、取暖费、空调费、消毒费、卧具费、治疗中使用的一次性用品、体检费(包括一般健康体检、就业体检、取得各类资格体检、入园入托体检、入学体检、游泳体检、婚前体检、出国体检等)及发票中“其他”一栏中所列经费。

2)不孕(育)症的检查、化验、治疗、药品等费用及早孕建卡和各种孕期检查费用。

3)整容、美容、健美手术、矫形、矫治生理缺陷手术,包皮环切,腋臭手术,痤疮面膜手术等所有门诊、住院费用。

4)安装假肢、假眼、镶牙、验光配镜、滋补养生膏方和各种保健用品。

5)某些预防用药的费用。如狂犬疫苗,甲、乙肝疫苗,及其他按规定收费的疫苗和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6)外借人员,医疗费用按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7)属于医药、科研项目的药品、检查、化验、治疗等一切费用。

8)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非校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等一切医疗费用。

31.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属公费医疗经费报销范围的费用。

七、其 

32.本办法经河海大学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六次执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校务工作会议审议批准,自201611起至我校进入省市医保前执行,此前颁布的《河海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河海校政〔201158号文)同时废止。

        33.本办法由河海大学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