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河海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离退休处发布时间:2013-05-24浏览次数:989

 

 

           

 

 

河海校政〔2003277

关于颁布《河海大学教职工
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为适应我国卫生事业深化改革的要求,发挥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作用,为患大病的教职工解决部分实际困难,经研究,特制定《河海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办法》。该办法经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校长书记联席会审核批准,现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办法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医疗 互助 办法 通知
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3年12月31日印发
 
录入:刘长清 校对:舒红缨

附件:
河海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为适应我国卫生事业深化改革的要求,发挥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作用,为患大病的教职工解决部分实际困难,特成立学校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管理委员会(简称互助会),并设立互助金。
  第二条 互助金本着学校、个人共同筹资的原则,旨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弘扬团结友爱、扶贫济困、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学校全民事业编制在编的教职工,原全民事业编制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纳入学校全民管理的大集体职工,都可为会员。
  第四条 会员从入会起每月暂交纳会费10元。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由财务处从个人工资中代扣。因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教职工或停止交纳会费的教职工自动失去会员资格,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会费不再退还。对首次未入会及曾停交会费的人员从交纳会费起1年后才能享受医疗互助待遇。
 
第三章 互助金来源、管理及其使用
 
 
  第五条 互助金来源为
⒈会员交纳的会费;
⒉学校行政每年拨给的扶持金;
⒊校内外资助和捐赠;
⒋上列各项的增值和积累;
⒌其他来源。
  第六条 互助金由互助会委托财务处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互助金每年结算一次,帐务公开。使用互助金必须经互助会集体研究。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互助会组织机构
1、互助会由学校工会、财务处、人事处、监察处、离退休处、校医院、"双代会"福利委员会有关人员组成。校工会副主席任主任,离退休处处长及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
2、互助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八条 互助会职责
1、根据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研究修订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办法;
2、掌握互助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3、定期不定期审批患大病人员的补助申请。
  第九条 互助会办公室职责
1、认真执行《河海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
2、根据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员医疗费用的审核结果,受理大病医疗互助金补助申请并提交互助会审批; 3、负责经费的管理,定期向互助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4、完成互助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 学校"双代会"福利委员会是互助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审查互助金管理使用情况,互助会主任负责每年向教代会汇报互助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人事处、离退休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向办公室提供人员变动名单,财务处及时提供互助金收缴管理情况,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患大病人员的互助金申请工作。
 
第五章 互助金申请程序、补助标准及范围
  第十二条 根据互助金使用规定,患大病人员应持本人自付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和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的证明,填写互助金申请表,经本人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或分工会)盖章后报互助会办公室,办公室受理后提交互助会研究审批。   第十三条 患大病人员(住院、门诊)发生个人自付医疗费(药品、治疗费、检查费、特殊材料费)当年度累计达到或超过0.4万元的补助标准如下:
1、0.4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在职教职工补助18%,离退休人员补助20%;
2、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在职教职工补助28%,离退休人员补助30%;
3、2.5万元以上在职教职工补助38%,离退休人员补助40%。
4、对于连续参加互助会满5年未申请补助的会员,在申请补助时比例可增加5%,并逐年递增1%,最高比例可达10%;
5、在申请补助时,当年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限额教职工为16000元,离退休人员为17000元;
6、对于15年以上未申请补助的会员,在申请补助时比例按上述执行,但金额不受最高补助限额的限制。
  第十四条 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互助金管理办法可酌情变更,由互助会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确认后实施。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者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1、因各种原因失去互助会会员资格者;
2、未经校医院同意擅自在外就医的费用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3、国家规定应该个人支付的自费费用;
4、不在公费医疗规定疾病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5、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费用。

附 则
 
 
  一、本办法经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校长书记联席会审核批准。具体实施时间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
二、本办法解释权为河海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