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关于离退休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者:离退休处发布时间:2013-05-24浏览次数:1393

 

 

河 海 大 学 文 件

 

河海校人〔2001〕87号


 

 

 

河海大学关于离退休工作的若干规定

  

各单位:

      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多年来离退休工作的实际情况,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工作,特制定河海大学关于离退休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关于正常离退休问题

  根据国家规定,一般正常办理离退休的年龄为:男(含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其他正常办理离退休的条件仍按照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0]253号、国发[1982]62号、劳人老[1982]10号、人退发[1990]5号等文的规定执行。离退休费比例按照国家、省、部的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离退休年龄的延长问题

  根据国发[1983]141号、人退发[1990]5号等文的精神,对于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本人自愿,且身体健康状况能够坚持工作的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退休时间:

  1、正在直接指导博士或博士后的博士生导师;

  2、离退休后,直接影响学校重点学科的发展及博士点、硕士点的申报或因学科建设需要,明确有培养中、青年骨干任务的高级专家;

  3、经学校主管部门认可,正担任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或类同项目,下同)专题及以上项目或国家重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省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负责人;

  4、国家及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骨干,暂时没有接替人选,离退休后将影响工程建设的;

  5、新兴学科建设所急需的或师资紧缺、个人教学效果优秀的教师。

  办理延长离退休年龄手续,需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签署意见并填写《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经学校相关部门讨论,报学校审批,由学校发文。

  延长离退休年龄一般每次可批准一至两年,原则上每人最多延长两次。博士生导师可适当放宽。延长离退休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三、关于校内提前退休问题

  除按国家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外,工龄在十年以上,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在校内没有合适工作岗位,男教职工年龄在55周岁以上,女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上,女工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可以办理校内提前退休手续。专任教师不执行校内提前退休政策。

  校内提前退休人员在校内提前退休期间,领取校内提前退休费,其标准参照退休费比例计算。校内提前退休期间不计算工龄,按在职人员的待遇参加正常晋升职务工资、调整工资标准等,按退休费比例打折。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为便于统一管理,校内提前退休人员委托离退休工作处代管,校内提前退休人员从发文的下个月起行政、组织及工资关系转至离退休工作处。

  如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四、关于因病、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和退职问题

  干部和工人因病、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和退职的条件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因病、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申请提前退休或退职者,需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附校医院的诊断结果和所在地政府职能部门指定医院的鉴定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对确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者,报学校审批。教职工因病、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的鉴定标准,参照江苏省卫生局、劳动局、人事局、总工会1979年下发的《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草案)执行。

  因病、因工致残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退职人员的生活费按人薪发[1994]3号文规定的精神执行。

  五、离退休手续的办理

  1、离退休手续办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2、凡当月达到离退休年龄或延退到期的人员,原则上在当月办理离退休手续。针对学校的工作特点,对于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人员,每年集中办理两次,时间为6月和12月;如本人申请,也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有关离退休手续。

  3、凡需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部(省)级及其以上获奖证书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及一寸照片一张,因病、因工致残申请提前退休人员经学校审批同意后,也需提供上述材料。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填好《退休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人事处,经审核同意后,由学校统一发文。

  离退休手续一般在每月16日至20日之间办理,各单位有关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材料必须在当月10日前报人事处。

  4. 办理校内提前退休手续,需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填写《校内提前退休人员审批表》,报人事处审核,经学校审批。

  5.离退休人员的行政、组织及工资关系,一般从发文的下个月起转至离退休工作处。

  六、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1、凡符合人事部人退发[1992]9号文件规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暂缓办理离退休手续。

  2、受聘参事的退休事宜按国办发[1995]20号文执行。

  3、出生日期一般以本人身份证为准。

  4、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自然免去其担任的党政领导职务。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正高级专家如果本专业工作需要,符合延退条件,可以在专业工作岗位上延退,在办理延退手续时,应免去其担任的党政职务。

  5、学校成立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由人事处、校办、组织部、工会、监察处、社区服务管理处、校医院等单位的负责人或专家组成,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行使劳动鉴定职能。

  6. 离退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对即将离退休的教职工,所在单位的领导要事先同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积极做好欢送工作。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退休  工作  规定

       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1年11月19日印发 

      录入:刘长清                           校对: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