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政策相关口径解释

发布者:离退休处发布时间:2018-07-30浏览次数:1440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69号)规定,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712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181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改革前退休人员:2014930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省级业务信息系统自行调待并补发。基本养老金以201712月的基本养老金金额为准,出生年月、工龄、退休标志等基本信息以业务信息系统登记为准。

二、改革后退休人员:2014101日至201712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统一按当前预发金额的4%进行调整并补发。基本养老金以退休人员最近一个月领取的预发金额为准。

三、本次参与调待的退休人员中涉及在20181月以后暂停待遇,且系统内待遇暂停已经标识为“死亡”的由系统调待并补发到死亡当月,如因退休人员死亡后银行卡注销无法发放成功的,待后续功能完善后,补发至单位,由单位发放至其家属。

如有判刑、失踪等类型人员,系统另行处理。

四、201811日后办理在职转退休并领取预发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属于今年调待单位,仍维持原标准预发。

                          江苏省机关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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