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离退休处发布时间:2016-04-27浏览次数:2882

苏办发〔2014〕40 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年 10 月 11 日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全省殡葬改革,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殡葬活动是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殡葬改革,对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传承、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全省加强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生态殡葬,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文明祭扫意识,率先在全国实施惠民殡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但是应当看到,殡葬改革仍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少数地区不重视殡葬改革工作,坟头滥占耕地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地方丧事大操大办,骨灰装棺再葬有所抬头,丧葬陋俗和封建迷信思想重新活跃;少数党员、干部热衷风水迷信、修建豪华墓和大墓,奢侈之风有蔓延趋势,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这些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浪费了大量资源,阻碍了社会文明进步,亟待加以整治。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应尽责任;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是解决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2013〕23号文件精神和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统一思想,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形成员和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

二、党员、干部要在深化殡葬改革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一)自觉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应在集中治丧点开展文明治丧活动,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不得沿街游丧、抛撒纸钱。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要求的,所在单位、家属亲友等应给予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物。

(二)自觉带头火葬和生态葬。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依法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积极鼓励党员、干部带头和动员直系亲属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及骨灰撒散、深埋等绿色生态节地安葬方式,推进以生态安葬为主的骨灰处理方式改革。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丧事活动的约束,强化思想教育,预防不良倾向。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少数民族习俗,丧事活动按照国家、省殡葬法规规定办理。

(三)自觉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先烈、先贤、先人,弘扬慎终追远、爱国爱家等优秀传统文化,不得在林区、景区、城镇街道、居民区、道路旁等公共场所焚烧祭品和燃放鞭炮。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引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树立文明丧葬新风。

三、统筹推进殡葬改革持续健康发展

(一)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立足实际,制定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到2020年,全省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各县(市)拥有1个以上集中守灵的殡仪服务中心,群众参加文明集中守灵、骨灰节地生态安葬和文明祭扫比例大幅提升。县级殡仪服务设施和乡镇公益性骨灰立体安放设施实现全覆盖,火化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殡仪馆遗体处理场所达到国家标准。公墓管理更加规范,新建经营性公墓生态葬比例不少于35%,现有经营性公墓存量土地的生态葬比例大于20%。现有公益性公墓倡导墓碑小型化、少占地,新建公益性公墓提倡以建草坪葬、花坛葬等绿色节地安葬设施为主。

(二)加大殡葬改革有效投入。各地要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和新农村建设活动,加大对惠民殡葬服务、生态节地葬法和殡葬服务设施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普惠型的殡葬服务政策,保障无丧葬补贴群众的基本殡葬服务。加大生态安葬奖补力度,对自愿选择树葬、海葬、草坪葬或骨灰撒散等生态节地葬法的,当地政府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对存放在立体式骨灰寄存设施的,当地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或补贴。逐步完善殡葬保障设施和管理服务保障网络,加强殡仪馆、立体式骨灰寄存设施、公益性公墓、集中文明办丧点、海葬船只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大力推行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加强对殡葬基本服务和丧葬价格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服务行为,严禁利用垄断地位高价销售丧葬商品,严禁价格欺诈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从事殡葬服务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完善文明治丧、集中办丧措施,维护城乡公共秩序。

四、积极营造殡葬改革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相关部门会议,研究解决殡葬改革有关问题。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宣传、文明办等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深化殡葬改革措施,加强行业管理,提高殡葬服务质量。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林业、交通运输、卫生、文化、工商、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健全殡葬服务体系,规范殡葬服务市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村(居)委会和老年人协会、红白理事会等社会组织要引导群众树立正确殡葬观念,大力倡导厚养薄葬。

(二)完善监管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党员、干部直系亲属去世后,要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或单位报告治丧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党员、干部在推进殡葬改革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党员、干部丧事活动的监管,并将此作为党员、干部考核评比的一项内容。加大纪检监察力度,通过设立网上投诉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葬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乱埋乱葬、公益性公墓违规经营、遗体违规土葬、出殡扰民等问题,有关职能部门要严肃查处,及时加以整改。加强殡葬市场执法,严格管理殡葬服务单位,坚决制止和打击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宣传殡葬改革,积极引导、影响身边工作人员和亲属自觉执行规章制度。各地要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充分利用每年的殡葬改革宣传月、殡葬职工活动日等时机,大力宣传殡葬改革,积极传播正能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丰富宣传形式和内容,突出宣传重点,注重教育实效。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把殡葬改革列入村规民约,引导、教育广大群众摒弃殡葬陋习,倡导节简办丧、厚养薄葬、文明祭扫、移风易俗等新风尚,共同营造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