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民卡办理规定(暂行)

发布者:离退休处发布时间:2013-05-29浏览次数:2221

    南京市民卡是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发放,用于识别个人身份、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享受公共服务、进行电子支付,可以在全市多领域应用的智能型集成电路卡。
    该卡整合社会保障卡、金陵通卡和银行卡功能。市民可根据需要到指定地点按照功能应用提供部门规定开通全部或部分功能,并遵守相应使用规定。
    一、申领
    南京市户籍和其它需在本市办理社会保障业务的人员,由本人(或单位)向市民卡服务中心或户籍(单位)所在地的区、街道卡服务网点申办。一人一卡,限本人使用。
    申领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港澳通行证、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填写《南京市民卡申请书》。用人单位统一申办的,经办人须持劳动保障证副本或单位介绍信,提供申领人员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填写《南京市民卡批量开卡申请书》。
    首次申领工本费20元/张(低保人员首次申领免费)。
    自通知领卡时间之日起六个月内,市民须到指定网点领取市民卡,逾期不领将统一销毁。
    二、应用
    市民领卡时已开通社会保障功能,可作为身份识别电子凭证,办理个人相关事务和公共应用服务,实现社会保障等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应用;
    市民如使用银行账户,需由持卡人按相关银行规定办理银行账户激活手续;
    市民如需开通金陵通服务,需由持卡人本人携卡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按规定办理开通手续,充值后激活电子钱包。电子钱包充值后,可在公共交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园林旅游、传媒出版、市政公用、广电、税务和日常生活消费服务等领域应用。
   三、密码
    持卡人领卡后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持卡办理社会保障业务可启用密码,电子钱包无密码,银行账户按银行规定使用密码。设置、修改、重置密码按各应用提供部门规定办理。
    四、查询
    持卡人可通过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指定的服务热线、自助查询设备、网站、短信平台或其它相关查询途径查询规定信息。
    五、卡充值、退值
    1、银行账户按银行规定存取、销户。
    2、电子钱包最高储额为1000元,可人工充值,或从绑定银行账户自助充值。人工充值每次按50元的整数倍充值,自助充值每次按10元的整数倍充值。
    3、电子钱包退值按余额的10%收取手续费。
    六、电子钱包年检
    电子钱包每次充值时自动年检,年检(充值)后可延续使用1年,1年期满未经年检(充值)的暂不能使用,持卡人须持卡到指定地点办理年检。
    七、挂失/解挂
    1、如卡遗失,持卡人可拨打12333电话挂失或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民卡服务中心及所属指定地点书面挂失,社会保障、银行账户挂失即时生效,电子钱包在被有效查封或自挂失受理日起1年后生效,12333电话挂失后,市民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书面挂失,否则社会保障功能在3个工作日后将自动解除电话挂失。
    银行账户口头及书面挂失功能按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2、卡挂失后,若找回挂失的卡且未办理补卡申请的,由持卡人本人携卡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民卡服务中心及所属指定地点办理书面解除挂失,社会保障功能即时解挂,电子钱包解挂需7日后方可使用。银行账户解挂需由持卡人本人持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指定网点办理。
    3、挂失生效前所发生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挂失生效后,持卡人按应用提供部门规定办理转值或退值。
    4、挂失后可补卡,须缴纳工本费30元/张。
    八、补、换卡
    1、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社会保障、银行、金陵通卡任一功能不能正常使用的,由持卡人本人携卡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换卡,原卡须交回销毁。
    若超过两年质保期,以及卡有弯、折、裂、破、洞、磨损、凹凸、火烧、水浸等痕迹或其他因人为因素损坏的,须缴纳新卡工本费30元/张;质保期内且卡面完好,免费换卡。
    2、补、换卡需到市民卡服务中心及所属指定地点办理申办手续,3个工作日后可领新卡。原卡已开通银行账户的,新卡的银行账户激活手续按银行规定办理,原卡银行余额由持卡人本人携新卡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指定网点按规定转帐,原挂失卡绑定的各项银行卡增值业务功能同时失效,须在新卡重新建立;原卡已开通金陵通服务的,新卡按规定到指定地点重新开通,原卡电子钱包余额由持卡人本人携新卡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挂失生效后或换卡受理7日后到指定地点转值。
    3、市民可将原有的、能正常使用的单一功能社会保障卡更换为市民卡,换卡时间为35日,工本费同首次申领。换卡期间原社会保障卡可正常使用。
    九、注销
    持卡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或者持卡人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应在办结劳动保障业务注销手续后30日内,按政府规定注销社会保障功能。若已激活银行账户的,在注销社会保障功能及金陵通卡功能后到银行按银行规定销户;若已开通金陵通服务的,到指定地点按金陵通规定退值。逾期不办理,市民卡服务中心可直接予以注销,所发生损失持卡人自负。
    十、其它
    1、本规定所述证件均指原件,其它无效。凡代办业务者须同时出示代办人、持卡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凡开通银行账户的市民卡列明本人办理的业务,不得代办。
    3、本规定中所涉及业务办理地点见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通知。
    4、本规定根据《南京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制订,未尽事宜,对应参照市劳动保障局、银行、市民卡服务公司等市民卡功能应用提供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5、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南京市市民卡服务中心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